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精神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云政〔2008〕68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双柏县卫生健康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
第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单位的工作情况认真执行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推进和加强依法行政工作。
第四条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依法行政工作制度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五条 各单位应按照法律、法律、规章以及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六条 凡遇卫生健康工作中的紧急事件、重大事故和传染病等,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局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第三章 领导干部学习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全系统副科级中层以上干部。
第八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坚持每季度集中学法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九条 分管领导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所分管部门的学法用法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 学法内容为涉及卫生计生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的法律知识。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可以采取轮训、讲座、研讨、自学、调研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行政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第十三条 办理行政审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依法有效原则。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自行设定行政审批项目或越权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项目的条件和标准也要依法确定,不应随意改变。
(二)精简效能原则。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岗位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行政审批手续原则上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对非必要行政审批手续予以精简,提高工作效率。
(三)权责统一原则。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审批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权责统一”。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四)公开透明原则。对符合审批条件和标准但需要择优审批的,应当在审批程序中以集体讨论、招投标等方式进行。
(五)监督制衡原则。建立科学、规范、严格的行政审批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制约审批权力的行使。
第十四条 有审批事项的部门应根据审批事项的标准、责任、权限、时限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行政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等内容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便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六条 各行政部门若有新增加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制定审批程序,并及时报双柏县卫生健康局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便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政务公开制度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过程中涉及需公开的事项,适应本制度。
第十八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以外,名部门对实施管理作出的各项决策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向社会公开。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到本系统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决策,应当通过有效形式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和建议;各部门应当向公民提供自由索取有关文件或资料的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机构设置情况、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
(二)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操作标准,本部门制定的办事制度、办理要求、办事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
(三)机关工作纪律、群众举报电话和投诉办法。
第二十条 在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政务公开栏和举报箱,同时在网站设定的本单位网页上公布政务公开内容。
第六章 法制宣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二十二条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考核评比、信息报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卫生健康单位要认真落实普法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宣传要做到及时广泛、形式多样、重点突出、注重实效。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对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两个以上部门,由局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协调共同做好组织宣传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宣传贯彻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利用新闻媒体、现场咨询和门户网等;
(二)根据情况需要,召开全系统性的宣传贯彻动员大会;
(三)对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专项培训;
(四)印发有关宣传材料。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法制宣传员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系统法制工作开展情况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全系统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评估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对本系统、本单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效果进行评估。
第七章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本系统范围内负责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的资格管理是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的培训、取得、暂停和取消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经上级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由有关部门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拥护党的方针政策,作风正派,爱岗敬业;
(二)具备本岗位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的各项技能,能够独立开展工作;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尊重事实,严格程序,恪尽职守,廉洁奉公。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对新录用的人员应进行上岗前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经考试合格取得执法资格后,持证上岗;
(二)对在岗人员每年应进行一定时间的岗位培训、考核,对经过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其执法工作,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进行离岗培训,经再次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持证上岗执法:
(一)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不文明,群众反映强烈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对取消行政执法资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
第八章 联合执法制度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同各行政机关开展联合执法工作,均适应本制度。
第三十七条 双柏县卫生健康局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行政执法协调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其职责,主要负责下列行政执法协调事项:
(一)对同一执法问题,因不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现不一致,致使执法意见不统一的。
(二)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两个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与其他单位密切配合执法或联合执法的。
第三十八条 办理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认同的原则。注意做到情况清楚、秉公处理、坚持原则、以理服人、依法办事。
第三十九条 办理行政执法协调事项后,应当及时做出书面报告并进行上报。
第九章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第四十条 对各单位及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是指行政机关及其执法因做出不正当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一定损失,或者行政不作为,以及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行政机关造成不利影响,应当对责任人的过错依法追究,消除影响。
第四十二条 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和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做出不当行政处罚的;
(二)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而未履行的;
(三)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因不当行使职权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并给予国家经济赔偿的;
(四)执法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它因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任造成行政败诉的。
第四十三条 追究的内容和主要形式有:
(一)对执法过错部门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评先的处理。
(二)对执法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处理。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构成严重违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政纪或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由双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章 行政处罚制度
第四十五条 有处罚权的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实施的罚没款,适应本制度。
第四十六条 实施罚款时,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越法定职责、权限滥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随意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十七条 做出处罚的部门,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并及时上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